气源价浮动5%启动价格联动差额冲抵……浙江多地就完善非居民管道气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

时间: 2024-06-20 20:59:32 |   作者: 开云最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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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这前后,浙江省内宁波、台州、湖州、金华、衢州及下辖县市等也陆续发布关于修订完善非居民管道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背景是国家层面“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以及浙江省层面省发改委从今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完善管道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参考阅读: 4月1日起浙江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价格联动机制陆续到位!市场化改革再进一步! )

  整体而言,价格联动公式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含税)+输配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启动条件为: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价格变更幅度达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但关于启动程序,各地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均由燃气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或采购价格、用气量计划等材料提交至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还需注意提交的时限要求。对于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和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一般规定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台州、金华还规定了价格联动额。

  在浙江省级管网已融入国家管网统一调度运营且浙江省燃气市场扁平化改革取得明显成果的背景下,完善价格联动机制对城燃企业而言是利好,有助于缓解气价倒挂压力。待后续各地正式的价格联动文件下发后,燃气企业需重视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量,并注意调整和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并按文件要求把握时机,及时提交申请和资料,以免贻误启动联动程序。同时需注意和非居民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时注意价格条款的约定,并向用户做好价格联动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终端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包含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的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以2023年4月实际气源综合价格作为第一个基期价格。当气源综合价格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

  达到启动条件时,由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气源价格上着的幅度过大,考虑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和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燃气企业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提供有关的资料。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重视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控气源采购成本。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革前后气量抄收结算工作。

  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改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市发改委《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萧山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终端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萧山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包含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的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萧山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以2023年4月实际气源综合价格作为第一个基期价格。当气源综合价格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原则上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杭州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当气源综合价格变更幅度未达到5%或变动时间未到3个月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达到启动条件时,由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萧山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气源价格上着的幅度过大,考虑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和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并依据本通知规定做好调价工作。燃气企业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提供有关的资料,配合做好调价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重视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控气源采购成本。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革前后气量抄收结算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台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台州市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高于当期省网管输气价格时,按省网管输气价格执行。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更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25日之前,将采购合同、发票及计划用气量等有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调价程序。当上游价格持续上涨过高时,考虑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1.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价格形势、采购成本等方面的监测,做好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2.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的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确保市区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3.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衢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市区燃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联动公式为:

  1.气源综合价格指联动周期内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成本(含税)的加权平均值。LNG采购价格,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价格变更幅度达5%及以上的,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变动幅度未达到5%,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各燃气企业应于联动周期开始前10天将采购合同、发票及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审核确认。经审核,达到联动条件的,由市发改委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气源综合采购价上下浮动超过50%时,市发改委能够准确的通过市场变化、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考虑燃气企业的消化(留存)比例。

  1.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市发改委应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价格形势、采购成本等方面的监测,做好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持续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展气源,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衢州市区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衢价工〔201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联动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是指市本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费用;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同向调整。

  各燃气企业要在联动周期开始前10日,将气源采购价格、计划用气量等有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达到启动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持续上涨过高时,考虑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和省均价格水平,按照兼顾供需双方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当控制调整幅度。

  气源综合价格变革未达到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未足额调整的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燃气公司要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发展改革、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管。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的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当采购的气源综合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高出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省均价格等。

  (三)持续做好服务。各燃气企业要做好宣传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精神,现将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华市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更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之前,将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用气量计划等有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持续上涨过高时,考虑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1.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成本和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2.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的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确保市区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3.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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